27日,《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条例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探索与发现、文物利用与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和权利,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在文物的考古勘探与发现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在文物的利用与社会参与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从事旅游观光、宗教活动,拍摄影像资料,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利用或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保持文物原状,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志愿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志愿服务;鼓励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技术保护、文物监控监测、检查巡查、安全保卫等工作。(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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