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1日22时许,何某、杨某、严某等人在西安市未央区陕西科技大学沁园小区南门斜对面一烤肉店喝酒,因上厕所与在旁桌吃饭的张春雷(化名)发生口角。后何某打电话叫来胡某一起喝酒,胡某得知此事后顺手拿起桌边的三角铁凳砸向张春雷,张见状逃到烤肉店对面的便利店门口,胡某、严某、何某、杨某先后追上前,继续对张春雷拳打脚踢,其中胡某用塑料凳、啤酒瓶砸向张,致其头部、面部等多处受伤。
经司法鉴定,张春雷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10月19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4名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4名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赔偿了因其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5万元,被害人对4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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