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内容进行了公告,删除了原《条例》中对西安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对此,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进一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西安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市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对无标车进行查处,但机动车所有人仍需依法进行排放检验。西安市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通告》要求,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优化检验流程,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设置引导指示标识,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测秩序。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全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在陕西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省外车辆在西安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需由机动车注册地环保部门开具异地排放检验委托手续。西安市机动车在省外进行排放检验的,应在市环保部门办理机动车异地排放检验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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