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告,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西安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在陕西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省外车辆在西安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需由机动车注册地环保部门开具异地排放检验委托手续。西安市机动车在省外进行排放检验的,应在市环保部门办理机动车异地排放检验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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