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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无力偿还 妻子被判共同承担

来源:西安晚报 2017-06-15 04:1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张志杰)丈夫借钱后无力偿还,作为妻子有没有还款的义务?被告上法庭后,法律会不会支持?6月14日记者获悉,新城区法院日前就受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18日,被告段某的丈夫李某向原告翟某借款70万元,段某为担保人。之后,李某未及时偿还借款。2015年,翟某将李某、段某夫妇起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还款。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2016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翟某借款。被告段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翟某起诉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故段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因李某关押于宝鸡市监狱无力还款,翟某遂以“发生借款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段某对李某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新城区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李某向翟某借款,该笔借款发生于李某、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前期的诉讼中,翟某向李某提出了返还借款,但未诉请段某承担连带清偿借款责任。前期诉讼判决生效后,翟某另行起诉,向段某提出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的连带责任之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对于前诉具有补充作用,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重复诉讼,且无证据证明翟某放弃对段某诉权。因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判决确定或调解协议生效后,又以夫妻另一方为被告,要求直接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且未放弃对直接债务人配偶诉权的,应当受理并做实体处理。

昨日据办案法官介绍,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新城区法院受理了许多疑难复杂型案件,立案受理时,对于是否属于重复立案诉讼,需要立案人员仔细进行甄别。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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