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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