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企业擅自将城市集中供热作为楼盘销售宣传内容和购房合同内容的,由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广大市民反映意见来信可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电子邮件可发至:xafzb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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