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在合同中约定代为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闻推荐
“四时花竞巧,九子粽争新”。农历五月初五是我国传统佳节端午节。为了让市民过一个有意义的端午节,本报联合杜万全堂中医医院东郊店和南郊店发起端午节系列活动。读者持本报到医院...
西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西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