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晏扬
看电影时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钱包里只有370元现金,捡钱包的男子竟开口要500元酬金。近日,花300元钱才拿到钱包的李女士向媒体吐槽,她感到很困惑:这事真的合理合法吗?(5月6日《武汉晚报》)
拾金不昧是美德,应予大力提倡,但法律上也给“拾金索酬”开了绿灯,适当的酬谢不仅是对拾得人的合理补偿,而且可以减少非法隐匿,算是一举两得,照顾到了失主与拾得人双方的权益。但是,“拾金索酬”是有严格法律界限的,突破界限便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其一,究竟是“捡”还是“拿”?上述新闻中,李女士的钱包遗失在电影院大厅,一名男子看到无人看管的包便不声不吭地“捡”回家,这与在大街上捡到别人的东西,性质上似乎不一样——他为什么不交给影院保管?或者,为什么不送交公安机关?有网友认为这不是“捡”而是“偷”,可能有些偏激,用“拿”似乎更为妥当。2015年媒体也报道过一起类似事件: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提包落在面馆的桌子上,一名女士便将之“拿”回家,然后索要巨额报酬。拾得人的这种行为,究竟是“捡”还是“拿”?他们事后还包,究竟是做好事还是忌惮面馆和影院里的监控?如此“拾金索酬”,或许离违法犯罪已经不远了。
其二,先归还失物还是先索要报酬?在不少“拾金索酬”事件中,拾得人狮子大开口,如果失主不同意,便拒绝归还失物,以此作为要挟。这种行为离违法犯罪的距离更近。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处理有两点规定,一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二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从法律关系上看,归还失物与索要报酬一码归一码,捡到他人的东西必须归还,这是前提,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换言之,不能把索要报酬当成归还失物的前提条件,相反,归还失物是索要报酬的前提条件——只有先归还别人的东西,然后才能索要报酬。如果以索要报酬为由拒绝归还失物,便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非法隐匿甚至敲诈勒索。
其三,“必要费用”不是一个筐。如上所述,拾得人应该获取的报酬,仅仅是保管失物的“必要费用”,把别人的包“拿”回家再归还,这个过程能产生多少“必要费用”呢?虽然法律上没有对“必要费用”作出明确规定,但索要500元明显不合情理,属于狮子大开口。实际上,拾得人可以索要超出“必要费用”的报酬,但必须以失主愿意支付为前提,如果强行索要则涉嫌违法;如果拾得人对失主给的报酬不满意,他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必要费用”是多少。“必要费用”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它显然不是一个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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