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到药店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可药店认为该消费者隐蔽拍下购买过程,明显是“知假买假”。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近日,未央区法院张家堡法庭受理了这起因购买性保健品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17年2月底,原告消费者到被告西安某医药连锁公司购买了两盒性保健品。整个购买的全过程,原告均隐蔽地进行了录像。购买后,原告并未服用该药品,也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而是直接向食药监部门进行实名举报。食药监工作人员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原告遂到未央区法院起诉。4月19日,办案法官分别向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被告方药店也向主审法官承认其销售的上述药品是由于其管理不严,店员私自购进的假冒伪劣产品,但药店也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未央区法院张家堡法庭白锋法官介绍,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知假买假”的行为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无论在司法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长期以来存在着这样的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此法保护”,“知假买假”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得赔偿,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法律之所以将“知假买假”的行为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是考虑到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为了牟利,但客观上还是起到了打击无良商家、净化商品市场、抑制制假售假的作用。而且,从食品药品消费纠纷的特点来看,一般标的额都比较小,消费者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往往认亏了事,不愿起诉。如果制假售假者利用了消费者“怕麻烦、吃小亏”的心理,势必会越发猖獗,将会造成假冒伪劣产品难以遏制的恶果。而单纯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也是极为有限的,这就更需要调动消费者主动维权积极性和广泛参与性,这也是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考量。
经过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耐心做思想工作,日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记者 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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