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属地监管、实名举报、一案一奖、奖惩结合”的原则,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提供非法行医线索,并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举报的线索应有明确、具体的非法行医行为、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主要违法事实。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对举报人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奖励额度按照300元标准给付。
办法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行为。举报人举报下列非法行医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主要包括:游医、黑诊所等;未取得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人工流产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活动的;利用B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被奖励的举报线索应当是未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监督协管室等发现掌握,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主要情节属实的,或最终被立案处理的;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辖区情况,决定纳入本辖区奖励范围的其它形式的非法行医活动。
承担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者由工作人员授意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各区县可在上述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和辖区财政情况,可适当增加奖励范围或奖励标准。(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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