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玩耍受伤 谁担责
本报记者徐俊勇
幼儿园放学后,家人带着学生豆豆(化名)到幼儿园待维修的游乐场玩耍受伤。事发后,因赔偿问题,幼儿园与家长发生矛盾。近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豆豆的法定代理人诉称,2016年8月30日下午5时许,豆豆在平凉市某幼儿园游乐场玩耍,被堆放在游乐场上的木工板绊倒,导致左胳膊受伤。豆豆受伤后,被送往西安市某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豆豆的伤情为左肱骨髁上骨折。2016年10月19日,甘肃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豆豆为九级伤残。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凉市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6万余元。
被告平凉市某幼儿园辩称,事发时,原告豆豆已交付其家长监护,而且幼儿园与原告家长签订的幼儿园家长安全责任书中明确约定,孩子由家长带走后停留在幼儿园玩耍,家长有监护责任,如发生意外,由家长或接送人负全部责任。另外,幼儿园张贴了禁止玩耍警示标志,原告家长无视这一警示,造成原告受伤,责任在家长,并非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综上,被告在原告受伤的问题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受伤是其监护人监护失职所致,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豆豆在被告的游乐场所玩耍摔倒受伤,虽然有其母监护,但被告提供的户外游乐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同时,被告也未及时制止原告豆豆等人进入场地玩耍,由此可推定被告的户外活动场地和配备的游戏活动设施不完善,同时对原告豆豆的管理保护不到位,鉴于被告存在上述过错,故应对原告豆豆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原告豆豆其监护人忽略了原告豆豆的自身安全,未尽到监护人应有的职责,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豆豆的监护人、被告应各承担50%的责任较为妥当。因此,对原告豆豆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原告豆豆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为11.04余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原告监护人、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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