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与朋友邓某、邓某等人一起在阎良区某饭店就餐,由于宋某一行人与饭店老板张某发生纠纷,宋某便与张某发生厮打。该饭店厨师杨某拨打110电话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北屯派出所接到110转警后,该所当日值班民警刘青、张海随即出警赶赴案发现场。民警依法询问了张某、宋某事件发生情况,并告知打架双方如有受伤可以先行前往医院检查,之后再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宋某认为民警处理不公,拒不配合。民警依法对其口头传唤,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宋某拳打脚踹民警,致民警刘青腹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民警张海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面部抓伤。后被告人宋某在民警的劝说下,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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