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4日,李某、张某持捡来的身份证在未央区枣园村十字附近的一家酒店登记住宿。次日凌晨4时许,李某望风,张某趁8楼一房间客人熟睡、窗户未关之际,将一部苹果手机及一个装有100余元现金的手包盗出,后二人逃离现场。在之后的两个月内,二被告人又结伙或单独窜至电子二路某酒店、明光路某酒店、凤城四路某酒店、电子城北山门村某宾馆等地,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住客手机、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数额较大。法院经审理后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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