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凡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被我大队各中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自此公告发布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2017年4月1日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郭欣)4月1日起,陕西省调整和规范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诊查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但是您不用担心,只要您是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在西安...
西安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西安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