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1年期间,马某先后在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新城区韩森寨等地以经营小发廊的形式组织妇女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到了2012年初,将卖淫场所迁至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开设了5家足浴店,组织、强迫包括十名未成年女性在内的40余名失足妇女卖淫。在这期间,马某召集社会闲散人员。这些人逐步形成了以马某为首的、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获取非法利益1800万余元。除此之外,该组织还为足浴店成功开设和顺利经营,多次实施绑架、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25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刑期。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被告人马宏全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京生有约补发店与被告张万文劳动争议纠纷案等。这些案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领域,涵盖了黑社会犯罪、弱势群体保护、网络购物及生效裁判的执行等,其中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刊物《人民司法》收编,也有入选“陕西省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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