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次补助范围包括2015、2016年度经认定可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补助标准起付线为700元。门诊慢性病补助计算公式:补助金额=(当年门诊有效发票总额-700元起付线)×70%。
值得注意的是,报销票据需为2016年度门诊或药店有效发票,个人账户支付票据、定额发票、统筹支付发票不在报销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申报资料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每周三除外)送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职工门诊慢性病受理窗口,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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