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陈某在一家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从名为“新纪元U时代”的卖家处支付23元购买U盘一个,交付方式为卖家“包邮”。卖家于2014年12月15日交邮,陈某于2014年12月20日收到卖家交邮的U盘,在使用U盘过程中发现不能正常使用,但其既没有与卖家进行联系,也未向网络平台的公司投诉,更未申请该公司披露卖家信息。陈某认为“新纪元U时代”的卖家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
近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得知购买的U盘无法正常使用后,没有向卖家告知,亦没有向网络平台公司告知并申请披露卖家信息。网络平台公司出庭应诉时当庭向陈某提供了销售者的信息,经陈某核实后确系卖家信息,故该公司不存在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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