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及时做好中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有效承接省上下放的核准事项,并做好县级核准事项的下放工作,及时修订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进一步扩大区县级备案权限。建立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清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的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减少重复检查,杜绝多头监管,2017年6月前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全部制定出台“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争取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并扩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全市各级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遵守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社会公共事业和重点投资领域。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确保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照国家政策要求,坚持一视同仁,积极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以及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大力推动政府和民间资本(PPP)合作,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融资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养老行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简政放权方式,将500张以下床位的养老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
向社会资本放开医疗服务领域,落实省政府下放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事项,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积极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口腔、眼科、美容、健康体检、中医养生、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特色专科,支持社会资本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实现与公立医院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良好局面。推动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允许卫生技术人员在连锁化机构或医疗集团内多点执业。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合作医疗的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全科医师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力争到2020年社会资本办医的床位和服务量达到20%~25%。
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制定西安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民间资本科学合理回报机制,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民间资本以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通过强强联合、组建联合体等方式,有效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成立西安市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研究全市开展PPP项目的工作方针和政策,指导协调全市PPP工作开展,适时组织PPP工作学习培训。
引导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重点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军民融合、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能化、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等领域。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与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开展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渠道和方式。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建立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技术研发中心,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大支持培育力度,推动民营经济在分享经济、创意经济、智造经济等新业态形成先发优势。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园区管理经营,配套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形成规模优势。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策划、资金筹措、研发投入、设备购置、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最大限度的支持。
扎实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围绕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人工成本、生产要素成本、融资成本、物流成本、创新创业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精准发力,为全市企业减负。市属国有企业各监管部门(机构)要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开展自查,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偿还欠款计划”,对于依法应由市属国有企业偿还的款项,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及时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相关款项。
有效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28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推荐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10万元费用补贴;对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并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民营工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2译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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