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合农民使用全血、成分血及《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生物制品,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特殊检查费用(大型设备检查)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不含150元),二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医疗检查项目,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纳入补偿范围。
外伤住院患者补偿:外伤病例实行先公示、后补偿,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单病种补偿标准执行。存在第三方责任者的,不予补偿。
院前抢救费用补偿: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三天观察室、急诊室、抢救室(含门诊死亡病历)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合规费用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单病种补偿标准执行。
院前门诊检查补偿:同一定点医院住院前三天门诊诊断性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补偿范围。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与诊断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按55%予以补偿。
院外检查补偿: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同意并按要求填写《城乡居民院外大型检查申请单》,在被申请医院产生的诊断性检查费用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农民外出务工、探亲、居住患者补偿:在市域外就诊的参合患者,应选择当地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出院时产生的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报销。补偿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1500元、5000元,补偿比例分别为80%、60%、40%,不能确定医院级别的按三级标准执行。在市域外就诊的不享有其他相关新农合优惠补偿政策。急诊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单病种补偿标准计算后,再按70%予以补偿。
本报记者张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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