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豆制品、豆芽生产者需要获得豆制品生产许可证、豆芽生产备案证(生产许可证),销售者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豆芽经营备案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方可生产、销售豆制品、豆芽。生产者与销售者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销售者在经营场所亮证经营。
规定要求豆制品、豆芽销售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公布豆制品和豆芽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批发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早晚市场、便民摊群点的负责人应当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豆制品和豆芽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规定明确,未经许可或登记备案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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