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辉) 昨日记者获悉,为切实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居住条件,扩大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日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通知,支持符合条件农民工租赁和购买住房,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要求,凡西安地区城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缴存比例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最高不超过%,最低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不能低于5%。同时,支持农民工通过租房改善居住条件,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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