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出庭受审记者高雅 实习生陈雨阳 摄
本报讯 (记者高雅 实习生陈雨阳) 在同一家餐厅吃完饭,两群素不相识的人因琐事起了口角争执,随即扭打在一起,其中一人竟不顾众人安危,突然驾车冲撞人群,造成一死多伤。昨日上午11时,西安中院一审宣判此案,被告人霍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霍某与朋友陆某等五人在雁塔区一家餐厅吃完饭,走到餐厅门口时,陆某以同在餐厅就餐准备离开的岳某摸了其女友为由,与岳某发生争执,并对岳某进行殴打,霍某等人也参与殴打。岳某朋友十余人随后赶来,上前阻止霍某、陆某等人离开,双方发生厮打。霍某趁机离开现场,驾驶朋友陆某停放在餐厅西侧的一辆灰色福特轿车,撞向正在餐厅门口厮打的人群,致赵某、岳某、邓某等六人受伤。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颅脑外伤后全身衰竭而死亡;邓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危,驾车冲撞人群,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庭审时,被告人霍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其辩护人曾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当,霍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而被告人霍某明知高速驾驶机动车辆撞向人群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可能,而故意实施驾车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伤亡结果发生,公诉机关指控霍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正确。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法庭不予采信。
根据被告人霍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昨日上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霍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判决霍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等5人物质损失共计63万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物质损失6.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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