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顾荣)昨日,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联合印发《西安市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办法(试行)》,从制度上规范了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的工作原则、实施范围、条件要求、组织程序和纪律规定。
办法所指公务员轮岗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同一单位内或者同一系统内的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的转换岗位任职。办法实施范围覆盖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实施对象包括处(科)级领导职务和关键岗位上的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旨在鼓励干部多岗位锻炼、激发公务员队伍活力,促进“三项机制”在市级机关深入实施,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公务员得褒奖、获重用,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公务员没顾虑、有舞台,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公务员受惩戒、让位子。
办法明确,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轮岗交流:担任同一处(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处(科)级领导职务累计满7年的;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项目审批、资质管理和审计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8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市级行政机关对上述所列职位和对象,在不超出规定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的情况下,可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轮岗交流。
公务员在关键岗位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轮岗交流:任处(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担任正副处(科)级领导职务累计满7年的;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兼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本人从事主要工作或者实际从事工作的岗位进行轮岗交流。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轮岗交流: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职责需要正在参与市级以上临时性重大工作尚未结束的;因生育、挂职锻炼等原因的。
应当轮岗交流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轮岗交流: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岗位特殊需要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等其他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轮岗交流的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交流决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轮岗交流决定的,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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