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针对第九条“缩短市政占道挖掘审批时限”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现就涉及市人防办的第五条“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布点规划”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细则一: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与《西安市主城区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选址规划》相吻合的,应修建人防工程。
细则二:与“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选址规划”不重叠的地下公共停车场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按人防工程标准实施。如工程口部兼顾人防防护要求的,防护设备可待战时安装。其手续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在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办理。
细则三:房地产项目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在保障日常维护管理、不影响战时效能的前提下,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办理所有权登记应注明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确权前应到人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备案办理时限为半个工作日,在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办理。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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