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市国土局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廉租房易地配建费缴纳实施细则
(一)落实措施:6月25日后新审批出让的商品房项目用地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缴纳易地配建费。已审批出让方案尚未成交的商品房项目用地可调整出让方案,取消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按37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廉租房易地建设费的相关约定,统一执行廉租房易地建设费新政策。6月25日前已成交、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用地,廉租房易地配建费仍按原合同约定标准执行,缴纳期限可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缴纳,依照原合同约定产生的廉租房易地配建费未按期缴纳违约责任不予追究。
(二)办理程序及申请资料:
1.对新上报审批的,按公开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程序办理,执行新政策。
2.对调整挂牌出让方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及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即到即办。
3.对延期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费的,由用地单位持申请、企业法人委托、土地审批件、出让合同等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即到即办。
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实施细则
(一)落实措施:
对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协议变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约定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余款一年之内缴清。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协议出让、变更土地审批件与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同时审签交于用地单位,便于企业按照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办理后续规划、建审手续。涉及缴纳划拨价款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可参照以上精神办理。
(二)办理程序及申请资料:
对挂牌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挂牌成交后,竞得人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1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十条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条款可直接约定分期缴纳。首期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余款在合同签订后一年之内缴清。对协议出让变更的,经批准下发政府土地审批件的同时与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可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明确规划调整土地审批实施细则
(一)落实措施:已供地未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房地产项目,在不增加容积率且满足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在居住、商业、旅游、娱乐四类经营性用途之间调整,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书抄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新旧规划条件下的地价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应按照评估市场价差额的100%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变更协议。如评估地价差额为负,不予退还,直接签订出让变更协议。
(二)办理程序及申请资料:
1.用地单位持申请、新规划设计条件、企业法人委托、审批土地件、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新旧规划条件下的地价进行评估。
3.市国土部门受理后,审批下发审批土地件,与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土地评估和抵押实施细则
落实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评估和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土地抵押的办事程序。抵押登记机构不强制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参与评估、不重复评估,为项目融资创造条件。
五、明确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落实措施:对新审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制定挂牌出让方案,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指标为: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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