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IC供图
《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方案强化水污染防治,到2020年,西安市污染严重的河渠数量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西安段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5%
《方案》指出,西安市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20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西安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到2017年底前,实现非汛期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关闭或搬迁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今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农业水污染防治方面,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60%以上的行政村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予以关闭
西安市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1.13亿立方米以内。并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除应急备用和特殊用途用水外,逐步予以关闭。
节水方面,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同时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西安市将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禁止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印染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入园(区)。同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对违规企业出示“红黄牌”
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西安市将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到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市政府每年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区县、开发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向社会公告并接受公众监督,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由记者 张端 实习生 宋永钊采写
《陕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取用水资源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本报讯(记者 朱雪娇 实习生 闫杜鑫)近日,省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8月26日。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其中,取用农业灌溉退水或者排水用于非农业灌溉的,还应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或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利、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办法》提出,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的,或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针对此次公布的《陕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市民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省法制办反映,传真:029-87294498,87292199,电子邮箱:ylh4785@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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