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具增值税发票要选择相应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至此,自2016年8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91个城市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去国税办税大厅代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陕西省西安和宝鸡两市为试点城市。
3.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将与税务机关共享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14部门制定并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4.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购税事项明确
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购税,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等事项,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5.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废止了原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包括原文件中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细化了未用于抵扣的专用发票不同情形的处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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