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市政府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并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工程建设档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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