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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使用地下管廊要交入廊费和维护费

来源:西安晚报 2016-07-07 22:0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记者 郭欣) 城市地下布设的各种公用设施管线,起到了保障城市运行的作用,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可以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昨日,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市民可在8月8日前提出意见或建议。

《办法》明确,市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入廊,既有的管线应逐步有序入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确需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依法办理手续。

在市政部门划定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挖掘、打桩、顶进作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排放腐蚀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等活动的,应向市政部门报告,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若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将被管廊运营单位制止。

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若违反将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线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由市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名词解释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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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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