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我支队所涉及第十六条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办理条件
符合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十六条要求,即“对已经规划许可,2015年5月1日前已施工至正负零以上(含正负零)且主体结构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按照2015年5月1日前施行的最新规范进行消防审核及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消防、规划、建设部门确认后进行申报;涉及棚改安置项目的增加市城改办、涉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增加市房管局参与会签予以认定。
二、办事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动工情况确认登记表》;
(二)消防、规划、建设部门(涉及棚改安置项目的增加市城改办、涉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增加市房管局)通过核查工程合同确认项目符合市政发[2016]32号文件要求后,进入常规受理程序。
三、申请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动工情况确认登记表》
(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
(三)现场施工照片
备注: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办理地点
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市政务中心二楼1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性、合法性确认事宜采取即到即办。对符合此项政策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时,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
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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