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蒋黛)为了加强西安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昨日发布《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西安市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应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应符合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全部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办法》中明确,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以下区域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城市主干道和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已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净宽小于4米的人行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消火栓周边30米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员需经岗前培训,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仪容整洁、文明服务、按照规定收费。如有未在划定区域收费、未按照规定着装、不佩戴工作牌、不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等行为,机动车停放者可拒付停车费。
即日起至8月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进行反馈,或写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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