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便利群众生活,市政府印发《西安市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暂行规定》,全市城市管理严禁区禁止设置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
该《规定》指出,全市城市管理疏导区区域内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应符合本规定和城市环境容貌秩序管理标准,不影响交通,不占压盲道,不影响群众工作和休息。其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避开党政机关驻地和居民楼下;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外;周边200米范围内餐饮商户不多于20户;距离主干道口不小于50米;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设置情况应通过设置标志牌或在媒体、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设置位置、区域面积、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占道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应当逐步减少数量,鼓励区县、开发区打造特色饮食街区,支持其完备水电、厕所、停车等基础设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场入室经营;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实行限时经营制度,划定经营区域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经营时间为:夏秋季6:00至9:00、19:30至24:00,春冬季7:00至9:00、19:30至23:00;依托空置场地经营的,在保证周边住户生活、休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自行确定经营时间。
食品摊贩应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方可经营,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经营者应确保食品安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专卡专用,不得转借转让。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应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应对其定期开展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公开检查检验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开办方和经营者应当合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履行承诺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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