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茹 记者 严文辉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解答了购房期间买受人死亡,继承人应如何应对的问题。
爷爷、父母都去世得早,小沈和奶奶滕某一直相依为命。2014年4月19日,奶奶滕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滕某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位于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95.93平方米,单价4538元,总金额为435330元。签订合同的当天,滕某向某开发商交付了购房全款人民币435330元及代收办证费人民币80元。
2014年8月28日,奶奶滕某因病去世。小沈找到开发商,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2016年3月11日,小沈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涉案房屋并配合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长安区法院查明,房屋买受人滕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只有一个孙女,即本案原告小沈。
法院审理认为,滕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滕某生前已经按照约定付清了购房款435330元,现因滕某已经去世,且其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中,滕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孙女小沈作为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代表其早亡的父亲沈某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奶奶滕某留下的遗产。原告现作为合法的代位继承人,请求被告交付涉案房屋之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依法予以支持。某开发商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售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原告履行交付义务,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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