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惠 记者 赵生杰
近年来,精神病人伤人、杀人事件屡见不鲜。数据显示,仅陕西省就有精神病患者12万人。那么,精神病人伤人到底应不应该担责?由谁来担责?近日,西安市阎良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10月的一天早晨,68岁的赵奶奶像往常一样去菜市场买菜,之后回家给孙子准备早饭。就在回家的途中,赵奶奶出事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走过来,用力将赵奶奶撞倒在地,然后就是一顿拳打脚踢。没等周围的人反应过来,小伙子就大摇大摆地走了。周围的人赶紧打电话报警,还叫来了救护车。后来大家才知道,施暴的小伙子名叫张勇。当天打了赵奶奶后,张勇在街上吃了一碗豆腐脑,然后回家睡觉去了。
警方调查后,将张勇带到派出所讯问。张勇父母提出张勇患有精神病,要求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依法委托鉴定,结果显示张勇患有单纯型精神分裂症,施暴时处于发病期,由于受精神病理的影响,张勇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警方了解到,张勇原系阎良某公司职工,年少时因高考失利,精神受到刺激,以前迹象不明显,后来逐渐严重起来,现在基本在家不出门,平日有父母看护,事发当天张勇偷偷溜出家。关于为什么伤害赵奶奶,张勇说:“我觉得她太老了,长得难看,我就故意撞倒她,把她打了一顿。”
鉴定意见出来后,警方只能让张勇父母将其带回家监护治疗。赵奶奶和张勇父母之间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无法达成调解,最后赵奶奶诉至法院。庭审中,张勇父母及代理人以家中没钱为由,声称无能力赔偿。因双方分歧太大,法院依法判决由张勇的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精神病患者伤人被称作“躲不起的伤害”,常人在生活中无法预测。那么,精神病患者伤人,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本案中,张勇在犯病期间施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张勇自己没有财产,其父母因疏忽导致张勇脱离监护伤害他人。因此,张勇父母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发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给患者应有的关爱,不仅可以避免患者因长期与他人缺少交流性情孤僻异常导致病情加重,也可以及时制止其肇事肇祸行为。这既是对弱势群体负责,也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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