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彰显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通告如下:
一、通告对象范围
已经本市两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
二、履行时间及地点
凡是被两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即本通告公布后十日内自觉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制裁措施
1.凡被执行人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经人民法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视具体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媒体公开曝光等执行措施予以惩戒。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土地、房管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动制约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郑重劝诫和告诫案件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坚决采取制裁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也请申请执行人配合人民法院积极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监督举报电话: 029-87658322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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