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草案)》的议案。出台该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办法草案规定,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本市辖区内的市级及以下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办法草案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应在60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问题需要延期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再延长30日。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事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结论依据以及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如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者,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议情况,可对有关特定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对有关特定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草案由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主任会议讨论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常委会对有关特定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厅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经常委会秘书长审签后向社会公布。
本组稿件由记者 拓玲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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