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暂行办法(草案)》的议案。
该暂行办法所称的质询是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不理解、有疑问、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有关机关作出答复的一种活动,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办法草案规定,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主要围绕有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关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决策失误方面的问题;有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等。
办法草案规定,质询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质询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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