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新增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内容,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对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街办可组织成立业委会代为行使职责
鉴于当前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存在种种困难,业主缺乏有效组织,难以有效行使相关权利以及处理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等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内容,规定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履职和监督作了严格的规定,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应直供到户
目前西安市物业管理中,建设遗留问题突出,特别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水电气暖不达标而强制交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改变现状,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直供到户并收取费用;同时专营单位应在房屋的前期介入直至交付使用,应按照前期物业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备案——物业项目的交付使用备案的工作程序,规范物业项目的交付使用,确保项目手续、配套设施齐全的项目按时、按期交付至业主手中。
住宅内可开设小饭桌托管班老年餐桌
为缓解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给居民生活带来的干扰,减少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修订草案对部分利用住宅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进行了限制,规定禁止在住宅内开设除小饭桌、托管班、老年餐桌外的经营性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对已经开设的上述经营性场所,要求其经营者在法规生效后6个月内自行改正。
遇紧急情况可对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由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必须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使得使用程序复杂,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的房屋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往往不能及时处理。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出现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楼体外墙饰面脱落;电梯故障,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需要维修或更新、改造;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损坏导致供水中断;专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部门应立即釆取应急措施,并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两日内现场勘查,如情况确凿,应现场出具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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