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省司法厅和共青团陕西省委在临潼区某小学联合举办了“关爱留守儿童法律援助进校园”大型公益活动。活动现场,省司法厅、团省委向十所学校派驻“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授牌,并向三所律师事务所授予“青少年维权工作中心(站)”牌匾。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未成年人享有的一项重要司法人权,在我国的各项法律中都有充分体现。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来自省司法厅的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抚养费、交通事故赔偿等法律援助案件1.1万余件,为未成年人获得赔偿2200万元。根据省司法厅《2015年全省法律援助统计数据分析的通报》,2015年各类受援人数为33299人,其中未成年人受援人数为3279人,占到总数的9.8%,而受援最多的是农民工群体,占总受援人数的58.2%。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屈礼军介绍:“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和其他原因,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仍然经常发生,有的甚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不仅如此,未成年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基本上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
为此,从去年开始,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开辟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凡是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援助机构一律不审查其经济状况,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本报记者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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