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榆林讯(记者李承林)榆林横山男子孙某欠债不还,被起诉期间将两处房产转移并和妻子协议离婚,法院判决生效后他依然外出旅游高消费。近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男子在执行阶段 转移财产出国旅游
孙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2014年10月25日公告宣判,2015年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1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7月10日,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孙某及妻子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元驰世纪城房屋和王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的一套房子查封。2015年7月14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某及其他居住人在2015年8月14日前迁出榆林元驰世纪城的房子。
法院判决生效后,孙某以其没有现金和财产为由,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孙某表示,2014年6月17日他将元驰世纪城房屋抵押担保给延某,2015年6月10日他与妻子王某办理了离婚登记,西安市房屋归王某所有。
另外,孙某在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还不断外出旅游。2015年4月中旬孙某跟同学张某一起去澳门旅游,2015年4月底至5月初,孙某一人去泰国旅游,共花费一万多元。
法院判其犯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
2015年10月27日,孙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横山法院决定拘留,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横山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横山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孙某拒不执行案,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与申请执行人刘某纠纷本系民事纠纷,双方已达成了执行调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理,其以后会好好做人。
孙某在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生效后,仍进行旅游消费,孙某给延某抵账的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后,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孙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可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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