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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坐错考场答错考卷该不该计0分?

来源:各界导报 2016-05-26 14:43   https://www.yybnet.net/

□ 记者 张宝勤

这是一件巧合至极,令人难以置信却真实发生的事情。

2013年全省高考时,咸阳中学考点文史类考生肖楠(化名)不慎进入单招综合类考场,并答错语文考卷,被以“缺考"为由计0分。肖楠拒绝接受这一处理,先后状告咸阳市招生办、陕西省招生办和国家教育部为自己讨说法。

那么,高考坐错考场、答错考卷属于违规还是缺考?该不该计0分?究竟怎样处理?高考的脚步日渐临近,3年前发生的这桩离奇事,再次成为考生及家长、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关注热议的焦点,也为即将经历人生大考的莘莘学子们敲响了警钟。

一连串巧合 复读生坐错考场

事情发生在2013年6月7日高考第一天上午,咸阳市渭城区咸阳中学考点,考试科目为语文。

6月6日是高考前一天,考生肖楠到咸阳中学考点看考场去晚了,当时校门已关,只好委托值班保安帮忙。保安一看博雅楼3楼恰好有个“第01试场",便告诉了她。第二天上午,肖楠没有多想,就去保安所说的楼层参加考试。核实考生准考证时,监考老师也没发现什么异常,肖楠便“一路绿灯"进入了考场。更巧合的是,该考场同一座号的考生当日上午弃考,肖楠便顺顺当当地落了座。

一连串巧合,使本应进入追梦楼1楼文史类“第01试场"的考生肖楠(考号0402110019),却阴差阳错地坐在博雅楼3楼单招综合类“第01试场"考生(考号0402810019)的座位上,既进错了考场,坐错了座位,也答错了考卷。

肖楠回忆称,当时3位监考老师在考场内巡查,其中一位老师手中拿着一张有考生信息的纸张,在每个考生面前核对准考证及照片。肖楠当然也没有例外。在监考老师检查过之后,肖楠和其他考生的准考证都被收走统一保管。

随后,肖楠开始答卷,监考老师进行巡回监考。

谁知,交卷后,肖楠被监考老师留下,称她并非这个考场的学生。她跟着几位监考老师来到一间办公室,只听其中一位老师说道:“这恐怕要按0分处理了。"听到这话,肖楠一下子就懵了,十年寒窗的辛苦、单亲母亲的艰难、复读期间的点点滴滴,都一股脑地浮现在了眼前。

语文计0分 与本科失之交臂

高考语文成绩0分,这对肖楠来说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意味着她一年的复读白费,说不定再次与本科无缘了。

2012年第一次参加高考时,肖楠发挥一般,3科总分388分,其中语文108分,是单科成绩中分数最高的一科,也是她最强有力的得分科目。已过当年全省三本分数线的肖楠主动放弃了就读的机会,决定复读一年,全力以赴再冲刺一把高考。

“还不如去上三本呢!"肖楠的母亲郑女士欲哭无泪地说,女儿最擅长的科目是语文,成绩从来没掉出过第二名,作文常被老师当做范文在班上念,还上过校报呢。结果最可能得高分的一科竟然不算分。郑女士怎么也想不通。

出了这事儿,肖楠的外公、退休教师郑先生急疯了似的,顾不上自己年近古稀、体弱多病,前脚出了渭城区招生办,后脚又进咸阳市招生办,刚给市招生办送完材料,又找省招生办帮助解决。“我只希望能给孩子一次上学的机会啊!"

当年6月13日,渭城区招生办向咸阳市考试管理中心作出关于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意见:“按缺考处理,不作违纪处理。"

同年6月25日,肖楠的高考语文成绩在陕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为0分。这一成绩的公布,预示着肖楠复读一年后,又一次与大学本科失之交臂。无奈之下,肖楠心不甘、情不愿地走进了一所专科学校的大门。

诉讼讨说法 未获法院支持

2013年11月23日,肖楠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咸阳市招生办,请求渭城区法院判令被告制作原告肖楠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原告。

记者查阅了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办法》规定,“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应该制作违规处理决定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2014年2月18日,渭城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由于原告肖楠本人疏忽大意,没有按照准考证规定的试场及座位进行考试,是导致其文史类语文考试缺考的直接和主要原因;监考员没有及早发现该考生进错考场、坐错位置,未能及时纠正,存在明显的工作失职。渭城区招生办作出对考生反映情况的答复并已送达,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事实。考生坐错考场、答错考卷的行为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为违规行为的条件,不属于对考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范围。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渭城区招委会得知此事后,及时成立调查组,对考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鉴于监考员没有及早发现该考生进错考场、坐错位置,未能及时纠正的事实,咸阳中学考点立即停止了3位监考老师的工作,并第一时间将实际情况予以上报。

一审判决后,肖楠向咸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咸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楠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也予以驳回。

2013年11月25日,肖楠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起诉省招生办,请求碑林区法院“确认被告将原告2013年高考答错的语文试卷成绩按0分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判令被告对其错误处理决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4年8月19日,碑林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省招生办根据咸阳市渭城区咸阳中学文史类第01试场的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对与该考号对应的考生肖楠的语文成绩计为0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肖楠要求撤销省招生办对其做出的高考语文计0分的行政行为,并责令省招生办重新计分、重新录取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肖楠不服,遂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肖楠以“一、二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没有审理,原审查明的事实与案件无关"为由,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申请人认为省招生办对肖楠做出的2013年高考语文成绩计0分的行政行为与省招生办做出将肖楠2013年错答的语文试卷成绩按0分计的行政行为不是同一行政行为,属于再审申请人理解错误,故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粗心答错卷 该不该计入总分

记者了解到,根据《办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而考生有该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虽然取消成绩与因缺考而不计成绩的结果是一样的,但这里的取消成绩即为一种考试违规处理决定,而未参加考试的缺考则不是。

《办法》同时规定,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而申请人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进一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7日,郑先生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教育部向原告郑××所公开《2013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信息非原告所申请公开信息,被告用非原告所申请信息冒充原告所申请公开信息欺骗原告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一定时限内,对原告所申请公开信息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市第一中院已受理并立案。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此案尚未开庭。

某教育考试院负责人表示,高考考场的管理非常严格,坐错位置极其罕见。而且高考缺考比例很小,所以出现上述阴差阳错之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有按作弊处理的性质,否则若当时考生申辩的理由很充分,应该不会进行处罚。

但是,该负责人也表示,若认定考生不是主观故意,是考务工作失误,那么评卷评分时可以采取特殊处理,把试卷从另一间考室调过来,修正编号,评分后也不影响该科成绩计入总分。如果最后证明非考生承担责任,相关招考部门也可以纠正原决定,作为特殊问题予以处理。

关于此事的最新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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