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信用卡被盗刷
客户无责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8日,江先生申请将信用卡额度从1.5万元调整至8万元。12月10日,江先生的信用卡分别在山东、辽宁、安徽三个省份被POS机刷卡消费41笔共计80352元。当江先生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立即致电该银行客服申请停止支付,并拨打110报警。后经咨询,于2014年3月21日,江先生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赔偿其被盗刷的款项及因被盗刷信用卡而产生的滞纳金、透支利息等一切费用。
处理情况 在审理此案中,法院认为,作为银行要确保其发行的信用卡无缺陷,不能被非法复制和使用,且付款银行的POS机未能识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以及未能核对预留信用卡签名样式的签名,以致江先生信用卡还款项中增加了80352元。同时,证据显示,被盗刷交易分别发生在三地,交易不到3小时内,江先生携带银行卡向公安局报案,可以认定交易系他人所为,银行因对此负有责任,江先生无需偿还80352元本金及相应的滞纳金和透支利息。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银行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其推广使用的信用卡存在安全缺陷,导致不法分子克隆复制受害人信用卡信息,最终使客户自身财产受到侵害,银行应当负责。
案例5
网购身份证 办理信用卡盗刷
案情简介:刘某从2013年10月至次年3月,通过网购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及相对应的银行征信信息,利用J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平台,冒用孙某某、殷某等67人的名义,申办了J银行信用卡67张,并用其中的59张信用卡采用刷卡套现、刷卡消费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钱款。短短时间内,刘某即通过上述手段盗刷J银行51.49万元。2014年3月21日,受害人孙某某突然收到J银行的通知,告知他的信用卡已透支巨款,催促其立即还款。孙某某意识到情况不妙,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处理情况 经人民法院警方侦查,即将刘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上网追逃。4天后,办案人员将正在提取信用卡快件的刘某雇用人员张某抓获,同日下午刘某落网。刘某落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真名叫吕某的“神州侦探”。据吕某归案后供述,他是通过相关银行内部人员弄到他人的银行征信报告,然后再卖给刘某等有不良图谋的人。2015年1月9日,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吕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刘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之后通过刷卡套现、刷卡消费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钱款,属于恶意透支,触犯了刑法,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信用卡中心在涉案信用卡申办、发放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于受害人孙某某等人被侵权的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6
被冒名贷款 客户状告银行
案情简介:方先生到A银行申办信用卡,但因信用纪录存在问题而遭到拒绝。方先生对此感到一头雾水,经多方联系和核实后发现,自己被冒名贷款并有多次逾期还款纪录,使得方先生申办信用卡遭拒。在本人没到现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由他人在B银行冒名贷款142万元,用以购买房产,并有9次逾期还款纪录。为此,方先生以侵犯名誉权,将B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公开道歉和经济赔偿。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方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处理情况 经审理查明,办理借款所需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系方先生自己提供给他人的。方先生认为B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放贷过程中,严重违规,未尽审核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造成其莫须有的贷款及逾期还款的事实,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故方先生要求B银行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100元,承担律师费4000元。经客户信用查询,他并不在银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之列,也无不良等级记录。另外,经司法鉴定中心对银行借款合同上方先生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证明签名并非本人所写。
在庭审中,被告B银行辩称,方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名誉权的规定,原告应当起诉冒用其名誉的人。况且,原告起诉认为存在损害事实,但并无证据证实,经被告查询,原告名下的不良记录已经不存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本案而言,被告B银行在放贷时审查不严,导致他人以原告方先生的名义获得了贷款,存在过错。但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证件都是真实的,该证件也是原告提供给他人的,故B银行的放贷行为并不违法。虽然现在原告名下存在逾期还款的记录,会对其从事其他社会活动造成影响,但因其并未列入B行“特别关注客户系统”,显现的信用等级也没有达到不良记录等级。况且,原告应当知晓将相关证件交付他人,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原告自身的行为亦有不当之处。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被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案中方先生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银行也不存在违法,法院最终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出不予支持判决。
记者 谢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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