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行为,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城市公共空间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立的立柱、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牌匾标识是指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起提示作用的标识。
二、整治时间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底。
三、整治范围为全市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商业街区、城市重要区域(主要出入口,重要旅游景点,临潼区重点路段,各大广场、车站、桥梁周边)、城市绿化区域、建(构)筑物外部和楼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机动车车体、道路两侧(包括环山旅游路、公路、铁路、高速公路)视觉空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道路标牌等设施。
四、本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具有广告性质的牌匾标识须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办理所有立柱式户外广告及围挡户外广告行政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识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设置要求,做到设置规范、美观、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容貌观瞻,不得随意改变经许可的尺寸和材质。
五、单位或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底前,自行拆除或整改,整改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一)未经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具有广告性质的牌匾标识;
(二)已超过批准设置时限或没有设置时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识;
(三)不按规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识;
(四)存在残缺破损、妨碍市容观瞻、有碍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长期空置等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识;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识。
六、对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识,设置单位或个人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或整改的,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依法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拒不缴纳的,依法进行追缴。
七、执法人员在开展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整治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促进全市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行为(投诉热线029—1234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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