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违约金收取标准,应是市场行为,本就不该由行政权力强行干预,银行也无权沿用行政强制路数。
据报道,日前,央行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中有两点备受社会关注:一是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即透支利息最低可打7折。二是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在信用卡消费领域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都集中在“滞纳金”身上,用户持卡消费后还款,哪怕只欠1元钱,都要按原消费金额收取滞纳金。前几天,媒体报道西安一小伙信用卡欠款399元未还、7年滚成3万多元大雪球,就引发舆论热议。不少人就将滞纳金与高利贷比对,称其为“合法暴利”。
事实上,1999年央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确实有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但这收取额度不高。而今那些天价滞纳金,依据其实是《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但具有处罚性质的滞纳金收取,只有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而银行和客户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央行方面就表示:“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
而今《通知》中透支利率将实行上下限管理、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等举措,有利于解决全额罚息、天价滞纳金等信用卡方面的霸王条款。从表面上看,这虽只是字面表述变化,但其折射的却是银行信用卡管理理念、行为方式的根本转变,特别是从过去单方面强制到将来文明式契约化精神的转变。
这次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规定滞纳金要不要收、收多少,既可由银行自己定,也可由银行与金融者协商一起确定违约金,这能给金融消费更优的心理感受,更能体现银行与用户间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像以往,银行曾屡屡因此惹上官司,被用户诉诸司法维权途径,但后者往往难以胜诉,只能乖乖地接受银行的“不平等条约”,以后该局面有望得以改变。
而该举措还是置于信用卡管理的系统变革框架下推进的:按信用卡新规,更长的免息期、更低的利率和滞纳金取消等,有助打破信用卡市场发行僵化局势,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与现有银行卡发展及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对接。如取消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限制,就能取消银行对不同层次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空间的限制,也能更好地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
本质上,信用卡新规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是种纠偏,更是种面向市场化态势的放权:信用卡违约金收取标准,应是市场行为,本就不该由行政权力强行干预,银行也无权沿用行政强制路数。而化解不正当的“合法暴利”之道,就在让市场的回归市场。(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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