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勇军)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有效遏制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等违规行为,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200693号)和《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通知,西安市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将检查经济适用住房日常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报告违规使用行为、配合违规取证等委托管理职责作为前置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对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理转让、出租,不得为其转让、出租行为提供方便;对已违规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要求行为人停止违规行为并立即整改,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违规使用、处置经济适用住房且拒不改正的,在日常管理中,应尽可能留存违规证据,并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查处取证。
通过日常管理,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入住使用情况,核对使用人和购房人信息并登记造册,配合住房保障部门清查整治。
凡长期停放小区的车辆,必须登记到户,载明车辆型号及产权人;临时停放的,也要登记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违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代租、代售业务。凡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委托管理职责、违规代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售、发布出租转让广告、拒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调查取证和清查整治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降低企业年终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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