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生计生委15日介绍,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眼科的71名患者因使用全氟丙烷发生严重眼用气体视网膜毒性反应外,截至目前,后续未收到其他关于该产品新发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
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后,国家卫计委已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医疗机构停用了全部问题产品,并进行了后续情况追踪管理。
影响多大
另有82家医院使用同批号产品621盒
2015年6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眼科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全氟丙烷(批号:15040001)为患者进行了眼内填充手术。术后部分患者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视网膜血管炎、视功能损伤等术后反应。经医院随访及评估,共有71名患者发生严重眼用气体视网膜毒性反应,其中北京大学第三医院45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6名。目前,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全部由医院垫付。国家卫计委已组派国家专家队赴医院进行会诊指导。
据食药总局14日介绍,除上述两家医院外,与涉事气体同批次的产品共销往全国25个省(区、市);另有其他82家医疗机构使用了该批号产品621盒,但未发现不良事件的报告。
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15日也表示,2015年7月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后,国家卫计委已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医疗机构停用了全部问题产品,并进行了后续情况追踪管理。截至目前,除以上两家医院外,后续未收到其他关于该产品新发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
找谁索赔
可向生产者索赔,也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此事件属于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国家卫计委指导涉事医院引导并主动配合患者依法解决赔偿问题,及时研究医院及患者的诉求,并将有关诉求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在医院引导下,部分患者已在当地法院提请司法诉讼;部分患者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患者,医院先行垫付了赔偿款;其余患者表示将在治疗终结后依法解决赔偿问题。医院将依法向涉事企业追偿所垫付的相关费用。 据新华社
西安市食药监局:
全市26家三级医院均未使用涉事批号产品
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眼用全氟丙烷气体致盲事件,华商报记者昨日从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去年7月该局已对全市26家三级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均未发现使用涉事批号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并已从两家经销商处召回19支涉事问题批号产品;在本月14日的再次排查中,也未发现使用上述产品。
去年发现21支涉事批号产品召回19支
昨日,西安市食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有关负责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去年7月,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监测到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生产批号:15040001)发生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后,该局已对全市26家三级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均未发现使用该批号产品。
该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媒体报道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使用涉事企业眼用全氟丙烷气体致盲事件后,该局于14日再次对眼用全氟丙烷气体产品用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和经营公司进行排查,发现自去年7月后,西安市第四医院和第一医院(均拥有眼科专科医院),均再未使用过涉事企业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目前,西安市医疗机构未使用过涉事企业生产的上述批号产品。”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去年7月,西安市食药监局还对陕西晶明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安晶明商贸有限公司两家经销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共发现21支涉事企业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该局已召回19支该批号气体,但其余2支已在西安市辖区外使用。此次排查发现,上述两家经销公司自去年召回涉事产品后,已全面停止对该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工作。
1支产品去年在咸阳被使用患者术后未见不良反应
华商报记者获悉,陕西晶明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是涉事企业在西北地区的总代理,产品销往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地,2支已被使用的涉事批号产品购买者分别为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位于咸阳,去年更名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和兰州一家医院。昨日,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院去年确实为一位眼病患者注射了1支上述批号眼用全氟丙烷气体,该患者在手术中及术后住院过程中均未发生不良反应,目前该院正与该患者联系,以确认其后期有无其他症状。
华商报记者刘苗
新闻推荐
僵尸公交车长期停在西安新开门南路上,交警曲江大队民警昨起统一拖移华商报记者赵彬摄华商报讯(记者李小博)道路之外就是专门的公交调度场站,但总有10辆大公交车停靠路边,而且其中9辆是已几乎报废...
西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西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