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食早餐后发生呕吐,怀疑早餐有问题,拨打举报电话,5天后获食药监局反馈调查结果,称并未发现问题。西安律师段万金认为食药监局在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上,延误调查时机,存在行政不及时作为,昨日将一纸诉状递至法院。
对于这起投诉,食药监部门认为自己依据有关规定,并非不及时处理。很显然,这起“民告官”缘于对“及时处理”的各自理解,食药监局认为已经“及时处理”了,但较真的律师则不这么认为。且抛开法律层面的定性,单从生活常理来说,认同律师看法的人肯定不在少数。毕竟,肉夹馍店里的肉夹馍和豆浆可不是超市里的包装食品,越早现场处理就越能固定证据,对于食品行业的震慑力度也就相应越大,这会让企业有猝不及防之感,担心一旦违法会第一时间被抓现行,从而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所以,在一家肉夹馍店就餐后身体不舒服,那么,投诉之后的理想效果应该是最大化地体现出110般的效率。
可是,就西安律师投诉肉夹馍店来说,食药监局在第二天前往现场,但因为店长不在,就拖到了几天后再来检查。即便是检查结果确实无误,即便如此“及时处理”果真符合行政流程,但也不能不说,这样的“及时处理”及时度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对于一家肉夹馍店的投诉,这样的处理效率难以让人十分满意。
得承认,很多行政机关都承诺会“及时处理”各种投诉或者举报,但何为“及时处理”?怎么才算是“及时处理”?有时候确实又难以说得清楚,因为并没有精准的、细化到极致的标准,这给了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辗转腾挪的空间。就如食客对一家肉夹馍店的投诉,相关部门几天后才去“及时处理”,这总让人感觉哪里不对!
纵然,对于相关部门来说,每天的事务可谓千头万绪,处理起来总要分个轻重缓急。但是,对于那些第一时间接到的投诉或者举报,“及时处理”可以算是对于公众的公开承诺,特别是此时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常常极可能是无法预知的,更不敢掉以轻心,唯有越及时才越好。某种意义上,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今天,当食品安全事故频频,监管部门要有公安机关对于社会治安案件那样的出警速度,那种“及时处理”才是老百姓所期待和乐见的。
所以,这样的较真是有意义的,甚至可以说,这是一起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民告官”官司,其价值超越了个案意义上的输和赢。不管法院对这起官司最终如何定夺,包括食药监部门在内,所有对于公众做过“及时处理”公开承诺的部门,都需要从此间反思和审视自身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意识,或者说,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最大限度地提升“及时处理”的及时度! 相关报道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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