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志强)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制定了《陕西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2015年12月31日,结合陕西省实际,陕西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公布,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20年。
《意见》指出,借款学生(含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下同)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统称国家助学贷款,其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本宽限期内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具有研究生招收资格的单位)正式录取,可申请继续贴息。即在每年6月20日~30日,向经办机构(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贴息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报中国银行陕西分行各经办支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报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以下称经办银行)确认。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全额贴息。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学校同意休学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经办机构向各自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确认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全额贴息。此外,省教育厅、省开发银行每年组织举办一次高校、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工作交流研讨会,加强相互之间交流。建立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高校、开发银行间联系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高校结对帮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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