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市政府公布正在审查的《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地下式消火栓应当及时进行改造;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距路边不小于0.5米,不大于2米;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消火栓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地面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不得影响消火栓取水;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城六区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其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阻碍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抢修和维护。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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